佛山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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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以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租房办理: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

(该项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若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再由职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丧失劳动力:《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退休:法定退休的:“零”材料办理,经联网共享获取职工退休信息实时办结。提前退休或特殊情形退休或系统无法核查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临柜办理。


死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


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建造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建造房前已在建造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商品房:经网签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无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备案确认表原件);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5项材料。


二手房: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合同;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偿还自住房房贷本息:当期偿还款明细单(银行盖章);个人住房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职工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房贷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外省商业住房贷的,需提供职工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外省商业住房贷的,还需提供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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